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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国家艺术基金章程》 面向社会申报

张雄艺术网 http://www.zxart.cn发布时间:2014-05-08 来源:人民网

摘要: 4月30日,文化部正式发布《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章程规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阐明了申报基金的具体流程、项目资助立足点等一切艺术基金关联。基金面向社会,只要符合基金章程和规定的,无论单位或个人,国有或民...


  原标题:《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发布 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发布



  文化部4月30日在其官网发布了《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基金面向社会,国有或民营、单位或个人,均可按申报条件申请基金资助。

  据记者了解,国家艺术基金在筹备3年后,今年年初正式成立。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蔡武任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北京市人民艺术剧院院长张和平,中国戏曲家协会主席尚长荣,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席姜昆,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学院院长莫言,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音乐家协会副主席徐沛东等13人任理事会理事。

  《章程》规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范围包括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人才培养等方面。项目资助立足示范性、导向性,努力体现国家艺术水准。国家艺术基金的资助方式分为三类:项目资助,即根据项目申报类别及评审情况予以相应资助;优秀奖励,即对优秀作品、杰出人才进行表彰与奖励;匹配资助,即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艺术发展,对获得其他社会资助的项目进行有限陪同资助。

  对于申报基金的具体流程,《章程》指出,提出申报的单位及个人可依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按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基金项目资助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符合基金章程和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申报主体对不予资助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意见。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管理中心对申报主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应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以下为《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全文:

  国家艺术基金章程(试行)

  为繁荣发展艺术事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艺术基金(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rts Fund,英文缩写为CNAF)。为规范国家艺术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艺术基金是由国家设立,旨在繁荣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国家艺术事业健康发展的公益性基金。

  第二条 国家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三条 国家艺术基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鼓励探索与创新,倡导诚信与包容,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受文化部、财政部领导和监督。

  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

  国家艺术基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国家艺术基金的决策管理机制是理事会议、秘书长会议和主任办公会。

  理事会成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恪守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尽职尽责,爱岗敬业,自觉维护国家艺术基金的声誉。

  第五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艺术家、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现任和曾任文化部、财政部领导担任;设秘书长一人,由副理事长兼任。理事会理事由理事长或相关机构推荐,文化部、财政部审定。

  第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届中可根据基金工作需要按规定增补理事会成员。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如遇需要理事会决定的议题,经理事长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如不能参加理事会议,应提前向理事长请假并经理事长同意。在对议案进行表决时,须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才能形成理事会决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国家艺术基金章程》;

  (二)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定国家艺术基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审定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五)审定国家艺术基金的专家评审结果;

  (六)审查国家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七)审核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事宜;

  (八)审核国家艺术基金年度预决算,按规定程序报批;

  (九)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管理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十)指导监督管理中心的工作;

  (十一)研究国家艺术基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一名理事主持,管理中心主任、相关理事、专家等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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