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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农组建盗墓小组 盗掘古墓葬文物转卖古玩商被判刑

张雄艺术网 http://www.zxart.cn发布时间:2014-09-19 来源:新浪收藏

摘要: 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大旺村农民王某在结识一收购古玩的业主后,打起了盗掘古墓的主意,伙同他人先后两次盗掘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日前被判刑。

 

 原标题:老农结识古玩商后组建盗墓小组被判刑


 一农民在结识一收购古玩的业主后,便打起了盗掘古墓的主意,伙同他人先后两次盗掘古墓葬。日前,这位贪心老农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系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大旺村农民。2011年前后,被告人王某结识了徐州一收购古玩的业主祝某(另处),祝某提议让他去挖墓,挖出来的东西由其收购。见有利可图,被告人王某心动不已,便伙同村民毛某、王某某(另处)等人组成一个盗墓小组,由祝某负责寻找古墓,并出资每人每天100元的酬劳费,由王某等人负责挖墓。自2011年至2013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伙同村民李某、王某等人先后两次到埇桥区栏杆镇老海寺林场桃园盗掘古墓葬,盗挖出来的铜钱、陶罐等文物均卖给了祝某。经安徽省文物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该古墓葬系汉代古墓葬,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受国家保护。2013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另一起拐卖人口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参与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参与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应视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

 

夏长征 宋莉 市场星报 安徽财经网 记者 雷强

 

(责任编辑:吴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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